研院發[2019]5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拓寬研究生參與國際學術交流的平臺,開闊學術視野,增強國際競爭力,教育引導研究生正確認識中國特色和國際比較,進一步促進導師與國外高水平學者在人才培養和科研方面開展緊密合作,提高科學研究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擴大學校在國際學術界的影響,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設立研究生國際學術交流基金,主要用于開展:
1.國際會議資助項目:資助我校研究生參加在國外(不含港澳臺地區)舉辦的本領域重要國際學術會議。
2.研究生國外訪學研修計劃:資助研究生到國外(不含港澳臺地區)本學科領域一流大學或研究機構進行訪問或研究。
3.優秀博士生國際交流計劃:與學院聯合資助博士研究生以團隊出訪的方式赴國外(不含港澳臺地區)一流大學、高水平科研機構或國際組織訪問交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條 申請人在讀期間,國際會議資助項目、研究生國外訪學研修計劃、優秀博士生國際交流計劃不重復資助。
第四條 原則上,積極鼓勵博士研究生在讀期間申請學校資助出國交流一次。
第五條 國際會議資助項目
1.申請人參加的國際會議必須是國際權威學術組織召開的高水平序列學術會議。
2.論文全文或大摘要被會議錄用,且為論文第一作者,導師應為論文作者之一;或為論文第二作者,導師/副導師應為論文第一作者。論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的署名單位均應為哈爾濱工業大學。
3.邀請函或會議通知中需注明申請人的參會方式,口頭報告(Oral Presentation)、張貼論文(Poster)均可。
4.每位博士生在讀期間只資助一次。
5.每年最多資助同一導師的2名博士生出國參加國際會議。
第六條 研究生國外訪學研修計劃
1.申請人的國內導師應與擬留學單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基礎,在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方面開展過實質性合作,并有意愿通過派遣研究生訪學繼續加強高水平合作。
2.訪學內容應與申請人的學位論文研究方向相關,所開展的研究項目應為學科領域的前沿課題。
3.申請人應該在雙方導師的聯合指導下制定切實可行的訪學計劃:訪學目的明確,內容安排合理,能夠獲得預期效果。
4.訪學時間由申請人和國內外導師根據訪學任務實際情況共同商議,一般為3-12個月;如確屬課題研究需要,最長可延至24個月。
5.須在學校規定的研究生學制內完成出國訪學計劃。
第七條 優秀博士生國際交流計劃
1.以學院(學科或學科群)為單位組團出訪,每個團隊派出博士生10名左右,帶隊教師2名左右,單次出訪時間為5-10天。
2.選擇的出訪目的地應具有和我校的合作歷史延續性,或開發為新的合作伙伴的可能性。
3.出訪內容應包括開展以學術報告為主的學術交流活動、參觀實驗室、訪談專家學者(每一位博士生至少訪談一位)、了解相關學科科研狀況、文化交流等方面。
4. 同一交流計劃同一導師每年限推薦一名在讀博士研究生參加。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具有中國國籍,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思想成熟、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具有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第九條 具備扎實的專業基礎,較強的學習、科研和交流能力、良好的學術作風,綜合素質高,學習成績優秀,具有較強發展潛力。
第十條 具有良好的外語水平和國際溝通能力。申請研究生國外訪學研修計劃及優秀博士生國際交流計劃的學生,TOFEL、IELTS、GRE、GMAT、TOEIC、PETS5等成績優良者將給予優先考慮。
第十一條 應為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定向生及留學生除外),除滿足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基本要求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國際會議資助項目
(1)會議召開時,申請人尚未畢業離校。
(2)申請人系在讀碩士研究生的,應已獲得我校推薦攻博或碩博連讀資格,參加的國際會議系所在學科領域頂級學術會議,并需所在學院對會議水平進行認定。
2.研究生國外訪學研修計劃
(1)系我校全日制在校博士四年級(直博生五年級)及以下研究生,或已獲得我校推薦攻博或碩博連讀資格的在讀碩士研究生。
(2)以下情況不列入資助范圍:申請人已獲得國家公派留學基金或學校3個月及以上出國(境)項目資助;正在國(境)外學習;已獲國(境)外獎學金資助,且金額高于我校資助標準。
3.優秀博士生國際交流計劃
(1)優先選拔具有以下某一方面經歷的申請人:參加過校內/全國博士生學術論壇、國際學術會議(含模擬會議)等類別的學術活動并作口頭報告;發表文章在所在學科領域具有領先性和一定影響力。
(2)以下情況不列入資助范圍:申請人已獲得國家公派留學基金資助;曾獲得過國家公派留學項目、國際會議資助項目、研究生國外訪學研修計劃資助但放棄資助資格。
第四章 資助方法
第十二條 資助方式
采取學校資助與學院/導師資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資助。
第十三條 資助內容
1.國際會議資助項目:學校資助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的交通費(含機票、火車票、城際間大巴費)、保險費(僅限交通意外險)、會議注冊費、簽證費、住宿費。
2.研究生國外訪學研修計劃:學校資助一次性國際往返路費,包含由學校所在地到國外接收單位所在地的國際往返機票、火車票和城際間大巴費。導師用科研經費資助3-12個月國外生活費。
3.優秀博士生國際交流計劃:學校資助參與交流計劃博士生的主要活動經費,如交通費、住宿費、保險費、簽證費等。
第十四條 資助標準
資助設最高限額,未超限額者實報實銷,超過限額者按最高限額執行,超額部分由導師或學院承擔。
1.國際會議資助項目
歐美地區(含大洋洲)最高限額:1.2萬元人民幣
亞洲地區最高限額:0.6萬元人民幣
超額部分由導師資助。獲得國家公派留學項目資助的研究生在外留學期間參加國際會議,只資助注冊費。
對于理學、管理學、社會學等基礎類學科,如果導師確屬科研經費嚴重不足,且國際會議水平高,可以由導師向學校提出申請,經研究生院審批通過后,提高學校資助額度。
2.研究生國外訪學研修計劃
(1)一次性國際往返路費
歐美地區(含大洋洲)最高限額:1萬元人民幣
亞洲地區最高限額:0.5萬元人民幣
超額部分由導師從科研經費資助。
(2)國外生活費
參考《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于調整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外專發[2012]126號)的資助標準執行。在批準的訪學時間內,研究生津貼正常發放。國外生活費由導師從科研經費資助。
3.優秀博士生國際交流計劃
學校支持1.2萬元/生,超額部分由學院資助。
第五章 申請及選拔
第十五條 申請材料、時間安排等具體要求,以各項目發布的通知內容為準。
1.國際會議資助項目
采取“統一申請+隨時受理”的方式,每年分四次組織博士生進行統一申請,并且隨時接受錯過統一申報時間的學生的補充申請。
2.研究生國外訪學研修計劃
采取“隨時申請、隨時受理”的方式開展申請及審批工作。
3.優秀博士生國際交流計劃
采取“學院申請、專家評審、擇優立項”的方式,每年12月份組織一次申請及評審工作。
第六章 派出與管理
第十六條 研究生院根據評審情況為受資助研究生出具資助證明,以便辦理簽證等手續。
第十七條 受資助研究生出國之前須在國際合作部出國境管理系統提交出國申請,審核通過后方可按計劃赴國外開展交流、學習及研究工作。
第十八條 受資助研究生在國外期間不得從事有損國家、學校利益和安全的活動,自覺維護國家與學校的榮譽,保守國家秘密,服從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或駐留學所在地相關機構的指導和管理;遵守我國和訪學所在國家/地區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十九條 受研究生國外訪學研修計劃資助的研究生,在外管理參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及《哈爾濱工業大學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辦法(試行)》執行,并須遵守以下規定:
1.需在批準后5個月內按學校規定辦理完各項派出手續,簽訂《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國(境)外訪學協議書》并赴國外訪學,否則將被取消訪學資格,且不能再次申請該項目。
2.按照研究生院相關要求辦理學籍異動手續,詳見《研究生國外訪學研修計劃辦理派出手續基本流程及注意事項》。
3.訪學期間,有特殊情況需延長訪學期限的,必須在批準的訪學到期日期前30天提出申請。一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在國外訪學時間合計不超過24個月,學校不承擔延期期間的費用和責任。
4.訪學期間須購買保險(包括乘坐交通工具過程中的人身意外傷亡保險、在國外訪學期間的醫療保險和人身意外傷亡保險等)。
5.訪學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須按《哈爾濱工業大學
6.訪學期間不允許回校進行預答辯、論文送審、畢業答辯及申請學位。訪學回國(境)后畢業答辯及申請學位須按《博士研究生申請學位工作細則》及《碩士研究生申請學位工作細則》執行。
第二十條 受優秀博士生國際交流計劃資助的出國交流團需在規定時間內(獲得批準后的次年1-7月期間)完成出訪計劃,否則將暫停下一年度申報資格。
第七章 回國報到
第二十一條 受國際會議資助項目資助的研究生需在會議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如遇節假日可順延)提交參會總結,到師生服務中心研究生院窗口報到、審核報銷材料、確定報銷額度,逾期視為放棄資助。具體要求詳見《研究生參加國際會議回國報銷注意事項》。
第二十二條 受研究生國外訪學研修計劃資助的研究生需按期回國完成學業。回國前,應完成由國外導師填寫的《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國(境)外訪學評估表》。訪學結束回國后兩周內(如遇節假日可順延),需提交《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國(境)外訪學總結》及《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國(境)外訪學評估表》,并按照《研究生參加國外訪學研修計劃回國報到及報銷注意事項》要求至師生服務中心研究生院窗口辦理回校手續。
第二十三條 受優秀博士生國際交流計劃資助的出國交流團需在會議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如遇節假日可順延)提交交流總結,到研究生院報到、審核報銷材料、確定報銷額度,逾期視為放棄資助。
第八章 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該辦法實施后,此前公布的《哈爾濱工業大學博士生國際學術交流基金章程》(研院發[2018]58號)、《哈爾濱工業大學博士生國外短期訪學管理辦法(試行)》(研院發[2018]57號)停止執行。
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院
2019年7月23日